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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第一条 公司职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使用电脑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对软件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第二条 网络管理人员应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
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第三条 网络管理人员应每天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四条 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五条 网站日志、局域网客户端上网日志,需每天下班前进行备份、存储,保存期限60天;
第六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七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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